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市)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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