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标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要求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方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要求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方面发 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依据 《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对象为在校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和硕士。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 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标准。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多种奖励项目标评审 工作和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部门责任人 和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硕士院硕士管理处, 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日常管理工作,硕士院硕士管理处负责硕士奖励日常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设置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 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组员应包含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 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老师、班主任和 学生代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