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为加强全省幼儿园统一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幼儿园统一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 行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加快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规范化、个性化发展。 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 浙江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 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一年的幼儿园,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三、等级与评定标准 1.全省幼儿园在准办园以上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 “三级”。 2.《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 四、等级评定的实施 1.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幼儿园由 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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