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二类是侵权的问题。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这也是我们在

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 二类是侵权的问题。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这也是我们 在立法里面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或者也是我们审判实践里面的一些问题,就是究竟什 ? 么是侵权行为我想先谈一下这个问题。然后,我想再谈一下,怎么区分侵权和违约的问题。 这也许是我们审理民事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什么是侵权行为? 我们可以对这个侵权行为首先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 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 ? 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侵 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 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 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所谓绝对权, 就是指权利人人他的权利主体,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 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 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 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因此我们说,侵权行为法和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表现在: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 主要就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 就是说侵权的对象不限于物权这个范畴。因为随着多年来科技的发展等等,知识产权领域发 展非常快,.而且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发展得非常快,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已经越 来越普遍。特别是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 权的对象又扩大到人格权的领域。所以下面我想谈一下,就是在这个侵权的对象方面或者说 侵权法的保障的范围方面,侵权法的总的发展趋势。这里面存这么几个趋势我觉得是比较明 显的: 第一个趋势,就是随着人格权的扩张,当人格权和物权的保护形成了一种权利冲突的时 候,侵权法的一个明显的价值取向就是应当向对人格权的保护倾斜。这一点,在两大法系我 认为都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可以举一个很简单、很重要、很典型的一个美国案例,就是反映 了这个侵权法在这个领域发展的趋势。这个案件就是美国伊那伐州的一个高级法院的一个案 件,在这个案件里面,简单的案情就是这样,这个原告他是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他有一 次到这个被告的已经长期没有使用的小棚子,一个小屋吧,他想到里面去找一些水喝,结果 等他刚刚把这个门推开进入这个屋子里面,被告就是这个屋子的所有人,正好在这个屋子里 面收拾东西,那么当他发现原告闯进来以后,没有做任何的警告,马上就拿起枪把原告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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