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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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导航:上传时间:点击数 》》》2003-12-05|: 中国法制信息网法规快递国务院部门规章 943 (2003年5月9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大型机械的防阵风、防台风(以下简称防风防台)管理,保障 港口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港口的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阵风是指无预报的、风速15米/秒(7级)以上的大风和龙卷风; (二)台风是指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中心风力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 (三)港口大型机械(以下简称大型港机)是指:门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 机、吸粮机、轨道式龙门起重机、装(卸)船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斗轮 堆取料机、露天固定带式输送机、轮胎起重机(25吨级及以上)和输油臂等。 第二章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四条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台风的指导和监 督工作: (一)根据掌握的台风信息,发布防风防台命令,对大型港机防风防台工作进行 部署; (二)监督、检查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应当对港 口企业的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检查,在台风季节应当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三)对防风防台工作进行指导,促进港口企业提高大型港机防风防台的技术和 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