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山东省 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
山东省实施《商品煤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 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 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 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 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 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 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单位 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 (一)灰分(A)褐煤30%,其它煤种40%。 d ≤≤ (二)硫分(S)褐煤1.5%,其它煤种3%。 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