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公务员管理处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1530    时间:1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 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公务员管理处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1530 时间:1990-04-12 10:26:00 ] 甬人字[1990]26号 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函[1990]27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 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今后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需要办理开除手续的,应按 市政(1984)110号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 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办理。 一九九0年五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 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 浙劳人函[1990]27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属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和单位来函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察期满后,经批准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等级如何确定 等问题。根据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文件的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 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被判处管制,收回在原单位执行,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 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管制,在原单位执行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 处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的,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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