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谈论弱势群体宪法权力及保护

谈论弱势群体宪法权力及保护 诚如夏勇教授所言。“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获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这个理想本身,既表示一种关于权利价值的预设,也隐含着一种关于权利发展的信念。

谈论弱势群体宪法权力及保护 诚如夏勇教授所言。“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获得享 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这个理想本身,既表 示一种关于权利价值的预设,也隐含着一种关于权利发展的信 念。”[1](p1)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确实让 人民享受到了更多的权利,但是贫穷、疾病、暴力、歧视等诸多 因素依然在严重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它们造就了中国社会庞大 的“弱势群体”。在这个法治文明日益发达的时代,弱势群体所遭 遇的痛苦每天都在拷问着社会的良心;他们的权利保护问题必须 纳入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视野予以考量,而中国的宪法理论 亦必须将此纳入自身的研究领域,方可体现其作为“中国宪法学” 的主体精神与学科意识。 一、弱势群体宪法权利之体系构成 (一)弱势群体的宪法内涵 “弱势群体”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故而人们对于这一 概念的界定亦极富分歧。在域外学术文献上,则有所谓“社会脆 弱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又译为“社会弱势群体”) 和“社会劣势群体”(socialdisadvantagedgroup,又译为“社 会不利群体”),前者主要指因生理疾病等原因而遭受不幸者, 后者特指因社会原因而遭到制度排斥者。这两种界定方法在我国 国内均有学者认同。譬如,余少祥博士主张将“社会弱势群体” 第1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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