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城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 为,实现城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 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区城管 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 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 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根 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 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