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 (4)
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 财政局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安全质量事故约谈制度 财政局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 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 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 任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 人。 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本办法接受约谈。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