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 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 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 3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2年12月 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 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 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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