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局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 第一条 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1998213 知》(建住房〔〕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 1 9 9 9 1 0 8 8 〕 第 号 )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 第二条 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 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 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 参照本办法附 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 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 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 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开户申请书; 2 、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 、产权人分户清册; 4 、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