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3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3年4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 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 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 育”)的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重 点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 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 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事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 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上海、开发浦东、服务全 国、面向世界的战略方针,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产 品结构、发展高新技术、实现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目标服务。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行业(系统)和单位 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 务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做到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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