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1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导致了传统法学的不周延性,并且暴露出了传统法学体系和功 能的缺陷。许多传统法学者纷纷对传统法学理论相应的内部修正进行了努力,以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 1 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导致了传统法学的不周延性,并且暴露出了传统法学体系和功能的缺 陷。许多传统法学者纷纷对传统法学理论相应的内部修正进行了努力,以期能缓解这种冲击,从而 为传统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基于各传统法学学科的局限性,并无法完满地应付环境问题日 益明显的冲击。于是肩负调适法学与环境问题之间与日俱增矛盾的任务的环境法学便应运而生。可 见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是创新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做出积极的应,血不仅仅停 PI 留在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做出的消极的反应上,为环境法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由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所决定,它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 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特点。具体而言她以法学为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 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 而形成独立的学科。现代环境法学兴起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并在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国家环境 管理、环境立法迫切性的强化下加速发展。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 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 关问题的科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 问题的科学。并且,山于对一些理论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及其研究风格的差异,还会形 成不同的环境法学学派,出现学术争鸣的现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 领域,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学科的研究对象。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的科学,包括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概括地说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即研究对象是环 境法这•门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法律关系, 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国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和比较环境法学; 国际环境法学;以及与以上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 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可 以说这些研究对象、领域正如其目的和任务一样,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以作为环境 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的环境法为例说明。撇开环境法概念本身的不同侧重点的争论,一般我们认为 环境法是指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血制定的以全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并调整人们 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环境法进行 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旦还涉 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 社会科学学科或称环境科学。可见,对环境法进行研究带有很强的边缘性学科的特点,其研究方法 也必然呈现出边缘性的特点。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 2 方法,古希腊语是“呻(沿)”和(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或 a“060S “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 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黑格尔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内容考 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方法 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可见,方法论即是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 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方法论在西方往往既指方法的理论,又指方法的体系。对 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论、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 键因素。因此,掌握科学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对于环境法学研究尤为关键。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基 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 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而形成独立的学科。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环境法 学的基础。传统研究法学的方法,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可以分为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