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资料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节选 INCLUDEPICTURE "http://cnc.qzs.qq.com/ac/b.gif" \* MERGEFORMA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资料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1997年版) 1.0.3 本 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 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 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 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 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 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 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 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 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 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 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2 塔式高 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 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 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 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 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 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 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 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 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 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 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http://www.law110.com/guihua/1800008.ht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 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10m2; 2单人 卧室为6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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