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通用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一)为防止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煤矿防治 水规定》第四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 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 1.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或连续降雨达到50mm 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立即停产、撤人。 2.发现老空区有异常突水时,立即停产、撤人。 3.相邻煤矿发生水害事故时,立即停产、撤人。 4.影响到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时,立即停产、撤人。 5.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预兆时立即停产、撤人。 一般预兆:(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 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3)有时可听到水 的“嘶嘶”声;(4)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臌。工作面底板 灰岩含水层突水预兆:(1)工作面压力增大底板鼓起,底鼓量可达 500mm以上;(2)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3)沿裂隙或 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 程度时,煤帮渗水可能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4)底板破裂,沿 裂隙有高压水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刺耳水声;(5)底板发生“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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