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修改版]
第一篇: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 一、 行政许可事项:计划内二胎审批 二、 行政许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
第一篇: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 天津市塘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计划内二胎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无 四、行政许可数量:无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经过以下程序: 1 、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 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 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以及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通过所在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 会)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应当 5 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具体表式内容附后)。 2 、出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出具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单位的确 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 320 、初审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个 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 、拟批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拟批准决定。审 2020 批时间自材料具齐后,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含公布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个工作 ,,10, 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7 、公示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布个工作日(城市 地区的公示地点和方式视情况灵活掌握,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 行审批手续。 6 、发证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 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在《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 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用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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