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