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043

第二单元担保法律制度【考点5】担保的并存(P214、P215、P221)(★★★)物保+物保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富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余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去担保责

担保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P214P215P221 、、)(★★★) 5 【考点】担保的并存( 2. 物保+物保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富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余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 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去担保责任,但其余担保人许诺仍旧供给担保的除外。 3. 保证+保证(共同保证) ● 1 )按份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中的“按份”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的份额,该商定对 债权人有拘束力。 2 ()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该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执行期届满没有执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也能 够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所有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

腾讯文库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