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 泛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 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行业主管、归口管理和涉及行政审批 事项的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不得缺 位或者不作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主要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职责 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上半年对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工作措施。 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兑现奖惩。 2.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事故,年度内 不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