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特征及辩护

挪用公款罪特征、认定、立案量刑标准及辩护实务 赵启峰律师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

挪用公款罪特征、认定、立案量刑标准及辩护实务 赵启峰律师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仅次于贪污罪的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违反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廉 洁性,也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犯罪严重的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挪用 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仅在于占有和使用的不同,极易发展成贪污罪等更加严重的 罪行,因此,挪用公款罪也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重点。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点就是行 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 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1 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 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 主要体现在挪用公款罪的四个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 (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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