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 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 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 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 等报学校常规管理部。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或常规管理部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 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室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 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 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 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 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 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向年级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年级部将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常规管理部,提出处分申请,常规管理部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常规管理部会同年级部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室审批。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室;处分文件 由常规管理部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年级部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部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校长室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 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常规管理部将处分决定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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