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测量仪器)
租赁合同(测量仪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测量仪器的租赁期限始于年月日时,甲方从当日起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乙方使用为周期至年月日时结束租赁归还给甲方。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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