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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