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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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18更新时间:2009-8-26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海南 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6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 及经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 《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 法,都有依法获得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 的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 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依照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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