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开题报告

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开题报告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开题报告法律规则说是英国法学家哈特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的一种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它是针对前一理论,即自然法理论提出来的。在此之前,自然法理论

“” 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开题报告 论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开题报告 法律规则说是英国法学家哈特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的一种关于 法律本质的理论,它是针对前一理论,即自然法理论提出来的。在此之 前,自然法理论是主流的法律理论,它认为法律是超越社会、文化和历 史的道德规范,是应该遵守的不可变的固有规则。哈特的理论在法学界 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也成为“后自然法时代”的开端。 哈特认为法律规则说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理论,它认为法律是社会规 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在哈特看来,法律作为 具体的社会现象,它应该能够被解释、理解和预测,而自然法理论则忽 略了这些事实性的因素。法律规则说的核心概念是“规范的准则”,即 法律规则的内容应该是具有命令性、义务性和制约性的。 哈特提出了三个基本命题来表述法律规则说,分别是: 一、法律规则是被一定的权威制定的,相应的,它具有一定的正当 性。 二、法律规则是一种具有命令性、义务性和制约性的规范准则,它 可以促使行为的发生和排除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规则是一种具有社会背景和社会目的的规则,它是为了实 现社会目标的需要而被制定出来的。 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可谓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体系化表述,它已经成为 了现代西方法学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法律规则说为将法律看作一种规 范化的信仰提供了新思路,它打破了以往传统法学的观念,不仅使法律 研究更为接近现实生活,也使法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工具有了更深入 的认识。同时,法律规则说的出现也进一步强调了法的本质,使我们认 识到法律并非绝对,而是社会对于特定问题的解决方式的一种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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