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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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406(颁布时间) 19950406(实施时间)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文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经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 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 道、撇洪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 长江干流流经我省的江段和洞庭湖以及省界河道的管理,国家另有规 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 管机关。 第四条 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地、州、市 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地、 州、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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