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简称洪洞县民协。 第二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是全县民(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经洪洞县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

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简称洪洞县民协。 第二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是全县民(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 经洪洞县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方针,按照政府赋予的引导、培育民(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全 县民(私)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 责,促进民(私)营经济持续、快迅、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服务。 第四条洪洞县民(私)营企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计委、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和中国劳动者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 (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接受洪洞县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金三万元 人民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民(私)营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并组织民(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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