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 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 民的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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