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律师代理诉讼制度的现状与程序公正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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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律师代理诉讼制度的现状与程序公正完善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渐实施,诉讼活动 中的诉讼程序操作方式的改革日益加深,人们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追求已经化为一 种理论和实践理念。这一理念在法院审理裁判问题上主要体现为诉讼和审判的高 质量、高效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和经济效益。诉讼和审判的公正 结果是依靠当事人、法官、律师在内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恪守尽职, 依法行事、积极争取才能取得。而律师代理诉讼已经成为实现现代法治公正和现 代诉讼公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并且已经逐步发挥着效果性作用,这已被当 代的国人所公认,是的,如果没有律师这样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法律专家参与到 诉讼活动和审判活动中来,法官在断案时就会缺少分析案件的支持力,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很可能受到法官的错误判决而受到侵害,必然会缺少一定公正性,法官 与当事人之间就会出现一些分歧性。所以司法的不公正判决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强 烈反对,法律的权威性很难得到社会的尊重,然而有法不依的现象的出现会造成 社会的混乱,影响我国上层建筑的稳定统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很快的发展,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 新的诉讼规范制度不断的修正和颁发,法制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在民事、 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需要,或者本人进行,或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已经成为现实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律师代理诉讼制 度是委托代理诉讼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中国主义法治条件下的一种特色的法律制 度。 第一章 一、律师代理诉讼制度的概念: 律师代理诉讼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襄定的有关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和代理诉讼活 动中,以及为委托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代理诉讼制度的特点: 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原告都可以委托公民或者律师代理诉讼。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我国立法上 采取委托代理为主,法定和制定代理为辅。特别是在法定和指定代理中,案件当 事人均为无行为能力人,这类当事人一般没有诉讼知识,不能自行取证,举证, 质证和参加开庭辩论,与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对方当事人相比,很明显属于弱势 一方,无人代理诉讼则诉讼实力不平衡,诉讼结构不合理,这对弱势一方的权利 和利益很不利,必然其产生的诉讼结果将会不公平。所以,为了保障这种情况下 的诉讼能够具备起码的公平正义,就不洗设置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加以调 整,以充分保障弱小一方当事人合法的诉讼和实体权益的平衡。但是,在现实的 法律生活中,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得进行诉讼的案件总体上仍是少数 的,这就为委托代理诉讼发挥其功能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而委托代理诉讼当事人 的情况比较复杂,但都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诉讼实力和胜诉的把握,获得预期的诉 讼效果,进行委托代理诉讼。 一、当事人在委托代理诉讼时的基本心态和当事人在委托代理诉讼活动事诉讼程 序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