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 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 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区域是指林区及周边100 米范围。 第四条我州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 定规划: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条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第六条生产性用火分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野外非农 事生产用火两类,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 烧灰积肥,烧地埂; (二) 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三) 炼山造林; (四) 计划烧除; (五) 勘察、开采矿藏; (六) 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