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感谢您的下载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 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 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 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 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 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 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 18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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