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

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 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 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 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人 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按法定程序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 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人民调解员调解纠 纷时应携带《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佩戴人民调解员胸微。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 乡镇,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批准发放。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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