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适应我区室内装饰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深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适应我区室内装饰行 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 实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 情况,对2003年7月1日印发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 区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 ” 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 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 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及装饰工程 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和内蒙古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各盟市室内装 饰行业组织,是内蒙古自治区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 饰企业资质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室内装饰企业,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办理室内装饰 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确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企业要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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