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第六编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民法典》对应条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 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第六编继承 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 《民法典》对应条文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题的意见等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第四十八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 1.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 宣告死亡时开始。 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 宣告 死亡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 死亡, 被宣告 失踪人以法院 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 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 定确定 条规 定亡日期, 决 中 确的失 踪 人 的 死 判 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 时间。 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其死亡的日期。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 4. 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 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 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 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 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 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 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 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 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继承开始 嘱的,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 5. 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 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 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 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 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 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 部或者部分无效。 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 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 或部分无效。 第四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 6.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