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项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机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消防安全要求统一考虑;并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项 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机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消防安全要 求统一考虑;并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灭火灾 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防火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 设备,存放地点应明显,易于取用。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 其它物品。 第三条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 规定。 第二章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条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和制度,配置各类消防用工 器具设备,并妥善加以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并应定期检查试验。 第五条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施 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照明系统应随时检查维护,防止漏电失火引起火灾; 在重要电气设施周围要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造成安全 事故。 第六条杜绝在施工现场燃点明火取暖。 第七条非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炉,仓库内照明用灯泡不得超过 60W,工具房和宿舍内不得超过100W。 第八条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 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未经采取措施 不得用电焊气焊焊割。 第九条不得将生石灰堆放在易燃物附近。闪点在45℃以下的 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条在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严禁在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辆、机件和油库周围从事焊接工作,防 止火花溅落引起燃烧。遇有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扩散区施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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