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唐山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

唐山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护士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险法》和《人民调解委 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及 其原因、双方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有效《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所有人 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形成的各类医疗 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 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及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 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 康权、获悉真情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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