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山东威海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山东威海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规定》(鲁政令第193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维护企业

山东威海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山东威海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规定》(鲁政令第193号,以下简 称《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维护企业职 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根本生活和根本医疗保健需 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由市区、开发区负责统筹。中央、 省属及外地驻威企业的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关系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雇主 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档案托管人员应按 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待遇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三、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为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 四、生育保险实行定点效劳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条件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五、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发 生的医疗费用和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实行定额 管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结算标 准和具体管理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参保人员妊娠检查、流产、引产、分娩或实施方案生育手 术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 特殊情况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用人单位应向生育保险经 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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