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拆除重建类城更新项目

光明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光明新区城市更新活动,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保障合作开发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光明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合作开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光明新区城市更新活动,更好地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保障合 作开发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 区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 适用范围 光明新区涉及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 新项目合作开发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一)集体资产指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理 清经济关系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社区集体 物业等。 (二)合作开发是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中的(一)、(二)、(三)款规定的拆除重建类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 (三)合作开发企业是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 则》中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二、 准入条件 (四)参与合作开发工业区升级改造类项目的企业需获 得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拟发展产业的认证,拟发展产业 应属新区鼓励发展行业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涉及配建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城市更新项目,拟建程序应符合《深圳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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