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0809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0806[修改版]

第一篇:执行工作0809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0806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 为推进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公正、公开和高效,根据《中华

08090806 第一篇: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 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 为推进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公正、公开 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应当在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执行风险告 知书和执行监督卡。 第三条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权利 (); 二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权利 (); 三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权利 (); 四依法申请督促执行、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 五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再审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 六依法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 七依法申请执行监督的权利 (); 八依法申请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的权利 () 九对违法执行、违反廉政纪律的执行人员进行投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执行风险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以及因疏于注意可能产生的不利 后果。 前款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者恢复执行,否则将丧失申请执行权或者申请恢复执行权 ()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财产的线索,否则可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 ; 供执行导致执行中止、终结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三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通知的范围和时间如实报告财产,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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