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及辨析 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论界对对其性质一直有争议,主要学说有二,即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 (一)行政许可说。该学说认为,行政
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及辨析 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 为,理论界对对其性质一直有争议,主要学说有二,即行政许可说、 行政确认说。 (一)行政许可说。该学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 般禁止的解除,目的在于解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秩序的不利影响,我 国法律禁止当事人之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生效必须具备 一定的法定形式,婚姻登记有序进行才能维护好社会公益,而只有在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登记并经过行政机关的准予,法律的禁止才能解 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婚姻登记当属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 认说。行政确认说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对 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和宣告,也是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事实加以认可和证明,明确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特点在于对已有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登记 行为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仅对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和 事实予以确认。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也明 确表示,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明确将婚姻 登记排除在外。因此,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所以,婚 姻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确认。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必须经过男女双方当事 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如果婚姻当事人未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