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绍兴市柯桥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绍兴市柯桥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文物保 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抢险 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 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 下简称区文广局)统一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 由区文广局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一般性项目由区文物保护管 理所(以下简称区文保所)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区文保所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 成的保护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 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或工程审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 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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