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车辆买卖)[修改版]
第一篇:补充协议(车辆买卖)补充协议 甲方:深圳市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的《 合
() 第一篇:补充协议车辆买卖 补充协议 “” 甲方:深圳市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 乙方:(以下简称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原 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双方恪守。 一、双方清楚明白乙方所购车辆在双方签订《原合同》之前已登记在甲方名下,但甲方保证车辆行驶 里程不超过公里。 二、乙方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费用,并经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后, 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果因乙方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则在乙方向甲方 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本补充协议办理车辆保险后,由甲方将车 辆交付乙方。当乙方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具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车 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车辆,乙方不得以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手续为由拒绝提取车辆。乙方在提取车辆时自己或受乙方委托提取车辆的人必须具备车辆相应的合法有效 的驾驶资格。 六、乙方在提取车辆时以及提取车辆后至车辆变更登记办理前,应当足额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当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机动车已经交付的,但没有办理保险单 批改手续的,所有权移转,此时买受人尚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险利益,都 无法获得赔偿。 七、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责任,在车辆交付乙方前,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 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乙方取得车辆后,有权自主使用车辆,但车辆使用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 方无关。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因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或《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因任何原因无效, 造成甲方收回车辆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并赔偿甲方损失(可按车辆折旧费计 算。) 九、如果乙方未按照《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 甲方有权将车辆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不足,甲方有权继续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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