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交通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号)等文件精神,结
交通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 20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当前实际,制定本细则。 20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 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 住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 位的 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 规定可 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 规定的学 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 公室, 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负责 本二级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 校学 L 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 服务; 2 .完成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 践 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且成绩合格,经审 核准予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