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 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规范我省房屋登记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 屋 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规范我省房屋登记工 作,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有土地 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有 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华耀忠、陈志胜;电话:0571-********、85152218、85177984(传 真)。 二○○八年八月五日 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房屋登记行 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登记工 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可以在受理之后记载 于登记簿之前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公告应当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或者登记机构确定的网站等 公开媒介上。 第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相关网站、登记机构公示栏或其他公开的形式 将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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