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DOC35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 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 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 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 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 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 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