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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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 〔201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 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处 罚措施等参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及管理 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教育、公积金中心、税务、 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的基本需求,科学规 划、合理布局,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以配建为主。布局实行“小集中、大分散”(即 新建项目内小集中、市区范围内大分散)。 第八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 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原土地性质不变,资金自筹解决。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应及时向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剩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剂安置给其他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严禁企业将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或其他形式用房。 第九条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住宅建 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配建比例为2%,并以整幢、整单元方式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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