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组织经济功能

合同法的组织经济功能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古典合同法理论侧重调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体利益的对立性为预设、以合同内容的高度确定性和

合同法的组织经济功能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古典合同法理论侧重调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体利益的对 立性为预设、以合同内容的高度确定性和简单的合同执行机制为主要 特征,并未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组织经济方面的功能。与古典的合同 法理论相比,现代合同法理论更注重合同法的社会性,具体表现在: (一)确立长期性合同的规则 合同关系大多是临时性的交易关系,但也存在一些长期性的交 易合同,其在调整交易关系的同时,也发挥着组织经济的作用。此类 合同主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履行期限的长期性。二是参加人数的复 数性。三是行为的协同性。 (二)从交换型合同到组织型合同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以其功能为分类标准, 这些合同关系又可分为交换型合同和组织型合同。前者调整单个的交 易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后者则作用于组织复杂的经济活动, 在这一过程中,合同被用作组织和管理的工具与载体。由于当事人在 此类合同中具有一定长期性和层次性,因此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公 司法,其通常并不针对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单个行为,而是主 要着眼于多方主体基于合同组织起来的共同行为。 (三)从契约行为到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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