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 王 冰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建立水土保持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一 王冰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 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 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他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 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正确地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解 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植社会法制观念。 然而,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往往被忽视、放弃,所用极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使执行权显得苍白无力,有悖立法本意。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的 适用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权利人未明确提出这一请求时,人民法院不可能依 职权采取这一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资不抵债”的情形司空见惯,连本金都难执 行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执行法官在当事人主张迟延履行金时往往不予理会,更有甚者,有些执行法官竟然 还不知有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迟延履行金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这样一来,债务人便 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因为没有多大压力而任意拖延履行,甚至于懈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 的义务,从而影响了执行案件的效率,加剧了执行难的发生。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在分析迟延履行金性质 的基础上,以期追本溯源,完善我国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一.关于迟延履行金的立法现状及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