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强化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社会组织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强化诚信自律与信用管 理,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 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 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 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 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年度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规范格式和报告内容,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 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六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须对本组织年度工作报 告填写、公开、信息更改等工作负责,履行年度工作报告的 法定责任。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须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签字,对年度工作报告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加盖社会组织 公章方有效。 第七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先报送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再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无业务主 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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